法院強制執行,對方還是拒絕執行的,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如實在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只能暫停執行,待有財產后再執行。如果對方有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以給予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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