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符合國家規定享受3個月及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支付一次性營養費。
②生育津貼以女職工分娩或流(引)產前12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基數為標準(參保滿10個月不足12個月的,以女職工分娩或流引產前10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基數為標準),按照人口計生部門規定的產假天數支付。已享受過晚育津貼的,不再重復享受。
③流(引)產津貼按早期妊娠流產20天、中期妊娠流(引)產42天的標準支付。
④用人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補足。
參保女職工產假結束后或流(引)產后一年內,由單位經辦人攜帶①《南京市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并加蓋單位公章(如為靈活就業人員無需蓋章);②結婚證原件;③《獨生子女證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④出院記錄復印件(門診流(引)產手術提供病歷及病假條)。每月1~10日(遇節日順延)到市醫保中心辦理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的申領。醫保中心審核材料后,確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相關規定將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費劃入參保單位帳戶。生育津貼按月發放,職工分娩或流(引)產當月開始享受。
注:申領流(引)產津貼的無需提供上述③。流(引)產不享受一次性營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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