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營養費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二、營養費的范圍
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準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持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
三、營養費的計算標準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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