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被法院起訴,并不影響繳納社會保險。被法院依法判刑入獄的,停止社會保險繳費,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停止享受任何待遇。沒有退休的,從判刑入獄開始,停止繳納社會保險,出獄之后繼續繳費,入獄之前的視同繳費,不再計算,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出獄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到法定年齡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養老金。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入獄之后停止發放,出獄之后恢復發放,并且可以參加今后的養老金調整,判處緩刑的,退休養老金照發,但是不能參加養老金調整,緩刑期滿之后,恢復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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