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強制執行的處理辦法如下:
1、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沒有異議只能強制執行;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一、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如下: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二、執行異議被駁回,復議的申請條件如下: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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