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過程當中,作為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房產、車輛等財產。申請執行人在掌握被執行人車輛位置等財產線索后,可以提交給執行法院,由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車輛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一、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1、查封:
查封,是一個大概念,選擇不同的控制性執行措施,采用的執行方法也不同。一般用于控制其所有權交易或在物上設置他項權利;例如民間借貸訴訟中申請對被告名下房產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
2、扣押,通常稱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異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請人或第三人保管,但無論誰保管原則上都不準使用。
3、凍結,一般是對銀行的存款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二、凍結名下財產包括哪些
凍結名下財產包括:1.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2.被執行人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3.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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