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回并銷毀。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設立、變更物權的效力。申請人可以憑法院的判、裁決文書,執行裁定書到汽車過戶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過戶),法院也可以給汽車過戶登記管理機關發協助執行函,將房產過戶到申請人的名下。原車主的舊車牌將會被公安機關收回并銷毀。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并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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