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全,是財產保全中標的為車輛的保全。所謂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前或訴訟過程中對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作出裁判之前,為了防止當事人一方的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造成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本身的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以限制當事人對有關財物的處分。財產保全的意義在于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順利執行,從而使勝訴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維護法律尊嚴。財產保全的有關法律規定及其司法解釋。第一,民事訴訟中適用財產保全措施,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從形式要件看:申請人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同時被保全財產與案件有關聯性即可。從實質要件看:如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丟失的危險,或者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法院才可以作出保全裁定。而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忽視審查保全的必要性,僅憑申請人的一紙申請,就草率進行保全,往往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處理的難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p>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p>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判決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p>第四、法院執行汽車法律規定如果該車輛是被告全家人乃以生存生活的唯一來源,如果人民法院對該車輛予以扣押,那么被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就非常困難,勢必會造成不穩定的因素。相反,如對該車輛不予扣押,被告將會有利用該車輛去創造更多財富的機會和條件,到時原告的債權會盡快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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