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人民法院對車輛強制執行的,車輛的交通違章由被執行人處理,如果不處理的,由法院一并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六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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