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執行有貸款的車。對于被執行人合法購買的車輛,法院在執行時可以依法對該車輛實施查封、扣押、拍賣等舉措,只是在拍賣所得款中,應該先償還車貸,然后余額才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款交給申請執行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舉措,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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