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名下車輛找不到,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車輛實在找不到的,可以執行其他的財產。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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