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強制執行立案之后,就有案號。一般立案通知書上就會有執行法官的名字,可以隨時聯系執行法官。如果法院暫時沒有分配執行法官,可以過幾天打立案庭電話查詢執行法官聯系方式。立案庭電話或者法院總機,在法院的網站上有聯系方式。
2.執行法官往往是在被執行人財產調查結束以后才會通知申請人。立案之后申請人可以主動打執行法官電話詢問。法院案件多,進度會比較慢。.比較快的方法是申請人自己向執行法官提供財產線索。這樣執行法官確認之后,可以直接采取執行措施,就可以比較快地結案。
一、查封或執行被執行人的資產應注意的問題
1、要明確調查的必須是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民事訴訟的執行不同于刑事案件的追索,民事案件要求被執行的必須是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如果資產雖由被執行人控制或使用,但不在其名下,法院亦無法執行。所以在調查資產線索時,一定要弄清對象,找到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
2、資產是可以隨時運動的,特別是現金、債券之類的有價證,流動性更強。因此,找到了資產線索要注意保密,并隨時與執行法官作好溝通、銜接,做到隨時掌握,隨時查封,隨時執行。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被執行人,他們與當地政府、銀行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銀行從其自身利益考慮,也特別不愿意在本行的存款被凍結、執行,因此,即使是有法院的執行法官在場,也要精心設計,行動得當,不然也會白忙一場。曾有一個委托人不聽勸,以為帶法官去執行便萬事大吉。結果,他們和法官前腳進了銀行的大門,被銀行的人認出,一個電話,被執行人馬上將錢劃走。等執行法官找到辦公室,找到主管行長再回頭來執行時,賬上早已空了。
3、查到多少,執行多少,不要寄希望“一步到位”。被執行人無法償還債務,多與企業效益不好有關。市場競爭是殘酷的。由于企業在資金使用上大多利用杠桿效應,企業資金鏈一旦斷裂,往往銷路閉阻,債主盈門,企業很難再東山再起,起死回生。在這種情況下,能拿到多少是多少。曾有一家企業執行回來一輛大眾帕薩特,公司領導認為車太不值錢了,而且車所沖抵的債務數目過大,把車退回去要求對方用另外的資產來抵。孰料,那家企業的資產馬上被另一家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企業資不抵債關門走人,最后連一輛破車也沒拿回。
4、承認損失,承認現實。發生款項不能如期收回,無論何種原因,都要承認現實,損失是一定的,現在要做的只是盡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許多債權人不愿承認這點,總希望對方能全部被執行回來,連本帶利,甚至希望對方賠償損失。這種心情可以理解,對資產質量較好的被執行人也不是沒有可能。但一般而言,應客觀實際些,要知道今天的損失是當初不慎的結果,是為當初的失察和草率買單。這樣去想,不僅心情會好許多,也會給執行帶來更多的辦法。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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