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案件可分為執行終結和本次終結。執行終結表示財產已執行完畢,被執行人無執行義務;本次終結表示部分財產執行或未執行。對于本次終結情況,只要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都可申請執行。例如,如果發現被執行人購車,可查封車輛并要求其履行付款義務,如不合作,可變賣車輛以償債務。
法律分析
強制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執行終結,即應當執行的財產執行到位。另一種是本次終結,即執行了部分財產,或者沒有執行到財產。前一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已經沒有執行的義務了。后一種情況下,什么時候發現他有財產,都可以申請執行。如發現他購車,當然可以查封車籍,讓其履行給付義務,如果他不配合,可以變賣該車抵債。
拓展延伸
車輛失蹤導致強制執行人陷入困境
當車輛失蹤時,強制執行人面臨著巨大的困境。作為執行程序的關鍵要素之一,缺乏可執行的車輛使得強制執行人無法順利履行職責。車輛的失蹤可能導致執行程序的延誤,給涉案方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困擾。強制執行人不得不面對尋找替代車輛的挑戰,可能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和資源。此外,車輛失蹤還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和爭議,加劇執行程序的復雜性。因此,解決車輛失蹤問題對于強制執行人至關重要,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強制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分為兩種:執行終結和本次終結。前者表示財產已全部執行到位,被執行人不再有執行義務;后者表示部分財產執行或未執行到位,可在發現被執行人有新財產時繼續執行。當車輛失蹤時,強制執行人面臨困擾。缺乏可執行車輛會延誤執行程序,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尋找替代車輛需耗費時間和資源,可能引發法律爭議。解決車輛失蹤問題對于保護當事人權益至關重要,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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