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需提交的手續材料:
(一)執行申請書;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四)結案聯系單(調解結案的除外);(結案聯系單可以向承辦法官或者內勤索?。?p>(五)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執行期限: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p>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方式: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執行監督: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及時處理。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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