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
一、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生產和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