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憑證據即借條去法院起訴對方,經法院裁定或判決后仍然不執行的才能申請原判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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