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費用根據執行財產金額收取。部分特殊情況可以減免執行費,如殘疾人、困難老人、優撫對象等。執行案件時,法院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額收取申請執行費,并計入執行標的金額中。被執行人需配合法院工作,如認真填寫財產報告書,否則可能面臨罰款、拘留或刑罰。
法律分析
一、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費由誰承擔
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來承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并且費用需要參照執行的財產來收?。?p>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可以減免執行費的情況
1、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3、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三、執行費的相關規定
1、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
2、執行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出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并從首期已經執行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計算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來承擔,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的時候還應該配合法院的工作,認真的書寫財產報告書。如果在報告書上作假并以此來隱藏、變賣財產的,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或者是判刑。最高可以判處7年。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費用根據執行財產的金額不同而收取。同時,也存在一些情況下可以減免執行費,如殘疾人、困難老人、孤兒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需配合法院工作,如認真填寫財產報告書,不得作假。違反者將面臨罰款、拘留甚至刑罰的可能。請被執行人務必遵守法律規定,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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