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職工主動辭職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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