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章,離婚有兩種方法,一是協議離婚。即:男女雙方在同意離婚的前提下,對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經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帶上結婚證、身份證等有關資料,雙方一起到有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是訴訟離婚。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2、法院在審理離婚過程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即由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離或者調和),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無論是離婚還是和好),法院將制作調解書,若雙方協商不成,達不成一致意見,法院將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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