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因開發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將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一、怎么買商品房,商品房要如何購買
購買商品房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1、簽訂認購書,并按開發商要求交納定金或預付款。
簽訂認購書不是必經程序,但很多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先簽訂認購書。商品房認購書,是開發商與準買受人之間確認準買受人在將來可確定時間與開發商洽談購房合同的約定。通過商品房認購書,確定買賣雙方有洽談購房合同的義務。
2、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按契約約定交付房價款。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在簽訂契約前應全面了解房屋是否符合銷售條件、是否存在不應有的風險、應對合同條款仔細研究。
3、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應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有的銀行還要求購房者對抵押的房屋進行投財產保險,從而還需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4、對于商品房預售,開發商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5、購房者與開發商辦理入住手續。
6、購房者按照與開發商協議在入往前或入住后與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公約及其有關附件。
7、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領取房屋產權證。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商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商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簽商品房認購書的注意事項
1、規避受牽制條款。如果購房人自己想簽訂認購的話,則要避免認購書中的受牽制條款。前些年的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簽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達不成協議。這種情況不能完全將過錯就歸結于購房人。但因為該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威脅購房人。如果由于各種原因必須簽訂認購書的話,應當避免該條款的出現。建議購房人要求簽訂認購書示范文本,該文本充分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
2、購房者不要與開發商約定預付款或認購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等條款,這種條款實際上針對購房者單方違約的違約金條款,開發商這里有個圈套,購房者只要沒有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不論什么原因都算購房者違約,開發商就要沒收認購金,不予退還;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認購書對于價格條款的約定,不要使用“均價”,“優惠價”“折扣價”等,而要準確到單價的具體數額;
4、開發商答應為購房者保留價格或房號的,要將保留承諾寫進認購書,如此價格保留10天,此房號保留10天。此時還要注意,這種保留是開發商的單方承諾,如果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不要把這種保留簽訂成購房者在10天之內必須購買的義務;
5、注意認購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合同中體現的基本原則就是自愿平等,換個角度說,即各方當事人應當在認購協議中規定必要的義務,雙方的義務都是圍繞合同目的的實現而確立的,任何一方的義務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目前多數的認購書都是開發商提供格式合同,對購房者的限制較多,而開發商基本不承擔責任。為了避免一方責任傾斜,在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加上限制開發商行為的條款。
6、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購房者應對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進行認真審查,適當補充完善,將定金的約定范圍加以調整,從根本上將《認購協議書》與房屋買賣合同區別開,使之獨立。這樣才能真正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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