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條例簡化再生育管理,明確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2.條例刪除與三孩政策不相適應的制約措施,包括刪除社會撫養費征收、婚育證明違法責任和強制執行等內容。3.新增護理假:為緩解獨生子女照護父母的壓力,條例明確,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每年有5日護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療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假。4.條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級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配租公租房時,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鼓勵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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