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以下的,為拘役、管制刑或者罰金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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