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男方離婚方式如下:
1、確認具體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夫妻雙方未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必須在被告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應當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準備訴訟材料。主要包括投訴、身份證、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文件、戶口簿、子女出生證明及相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訴狀不需要寫得太復雜,簡潔全面,說明問題。根據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如要求分割財產,應提交財產存在和價值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材料,申請立案。審查后,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將立案。一般來說,自立案之日起1-2周內,案件將由立案庭分配給審判庭或庭的具體法官;
4、法官根據審判情況作出判決意見。能調解的,制作《民事調解書》;撤訴或者依法移送管轄權的,制作《民事裁定書》;不能調解或者撤訴的,制作《民事判決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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