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異地報銷時間期限為6個月-1年。
目前醫保是沒有實現全國聯網的,所以為了確保醫療保險金的安全性,各地區對于醫保異地報銷的時間做出了限制。雖然各地區的報銷時間有不同,但大部分都規定在6個月至1年的期限內。也就是說,醫保異地報銷時間期限為6個月-1年,超過這個時間段則無法進行報銷。
需要了解的是,異地審批的期限通常是一年,具體也就是當事人從辦理日起開始到第二年的當天。一年之內是不可以變更的。若審批期限已經到期,仍在異地的當事人就需要在去相關部門進行重新審批。身在異地的當事人必不可少的要在異地選醫院,各個地區對于就醫者能選擇幾家醫院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一般是可以選擇兩家到三家。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異地就醫備案有效期為6-12個月。若是未辦理備案直接在異地就醫,醫保經辦機構可以不予報銷,不過部分參保地也支持報銷,但有降低報銷比例的可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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