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戲商人違法。法律規定,只允許用實際貨幣購買并通過競技積累游戲幣,卻不可以將游戲幣轉化為實際貨幣,除非游戲平臺終止服務時的回購。該規則對于抑制玩家的賭性和防范賭博活動起到關鍵作用。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
玩家在游戲中所贏得的游戲幣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夠變現的,游戲幣只能在游戲中流通,想獲得游戲幣只能通過人民幣充值,這屬于單向流通,所以到此還只算是游戲。而玩家可以從其他玩家處賺得游戲幣,再倒賣給其他玩家,其性質已等同于賭博。
網絡游戲中的商人,買賣的不是游戲裝備,而是只在游戲中通行的游戲幣,特別之處在于他們打通了游戲幣與人民幣兌換的通道,從而將網絡游戲變成賭場。
法律依據: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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