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離婚后分得的財產可以憑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按離婚析產處理,離婚時沒有處理財產,離婚后自行處理的,可以按買賣、贈與或重新分割后離婚析產等方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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