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不知道已婚者已婚,以夫妻名義居住而生孩子的,當事人不屬于重婚罪,而已婚者犯重婚罪。如果當事人知道已婚者已婚的,并且以夫妻名義居住生下孩子的,雙方屬于重婚罪。如果只是出軌,并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而生下孩子的不屬于重婚罪。
一、重婚證據有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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