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12年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的法律法規來確定。一般來說,可以從以下進行考慮:
1、工資:用人單位應根據您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職責等因素,按照市場基準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養老金、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您實際工作年限為您繳納養老金、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3、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經濟補償標準需要根據您的實際工作年限、薪資待遇等因素來確定。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1、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約定;
2、具體明確:勞動合同應當具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
3、簽訂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4、合法合規:勞動合同的內容和約定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綜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靈活性和可替代性,但也存在一些風險,例如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等。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和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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