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單位拒絕,勞動者可向勞動局投訴或提起仲裁維權。不續簽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一年補一個月的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
連續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是違法的,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一方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簽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維權。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一年補一個月的標準支付。
拓展延伸
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合同是否違反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可能涉嫌違反勞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即意味著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合同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確保他們享有穩定的工作環境和合理的勞動待遇。因此,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勞動法,勞動者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勞動者與公司進行溝通,若無法解決,可咨詢相關勞動法律專業人士進行進一步的法律咨詢和維權。
結語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可能涉嫌違反勞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遭拒絕可向勞動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維權。同時,公司在不續簽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一年補一個月的標準支付。無固定期合同是為保護勞動者權益而設,確保穩定工作環境和合理待遇。建議勞動者與公司溝通,如無法解決,可咨詢勞動法律專業人士進行進一步咨詢和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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