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年公司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違法:勞動者工作滿10年后,應在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提是雙方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公司失去用工自主權,特定情況下可解除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除特殊情況外,可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滿十年公司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違法,具體如下:
1、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滿10年時與用人單位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應該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合同雙方都同意,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簽訂不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公司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權。在一些情況下,比如員工出現違章違紀行為、失職、因病康復后不能再從事原來的工作、能力不夠經過培訓仍不能達到要求等等,都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特殊情況外,將可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滿十年時,如果與用人單位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尚未到期,應在到期后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合同雙方都同意才能簽訂。此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公司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權,公司在一些情況下仍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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