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型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玩忽職守型瀆職罪;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導致在押人員逃逸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壞和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瀆職罪。包括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徇私舞弊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放縱走私、商檢徇私舞弊、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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