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按以下原則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