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2、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靠車行道的右側邊緣線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3、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4、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5、不得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逆向行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應下車推行。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賠償比例劃分: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賠償如下:
1、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2、直接財產損失,包括損壞的車輛、車載貨物和物品、設施等;
3、間接財產損失,包括車輛停運和車輛貶值損失;
4、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5、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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