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如果加班后,公司并沒有發放加班費,或者少發加班費,這時候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結果,可以在收到勞動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規定之外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單位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用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加班費用,并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想領被克扣的加班費,首先要有維權意識,其次是必須取證。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證據有很多種形式,如單位的考勤表復印件,以及有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簽名或蓋單位公章,能夠反映勞動者人數的考勤表。在主張權益時可以以此為證,同時結合其他如人證、錄音等證據,作為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法律的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用人單位未安排休息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
2、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安排調休為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3、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如遇周末公休日,則在工作日補假。
4、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一般與周末公休日上移下錯,形成連休,具體放假日期由當年度國務院公布。
公司沒有在法定節假日進行放假的是需要給予員工加班工資的,如果都沒有,那就犯法了,我們知道關于加班,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加班是必須要事先經過職工同意,也就是說職工有選擇加班或不加班的權利的。如果遇到公司強制員工加班,當遭遇強制加班時,此時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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