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老師打學生也是屬于違法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毆打他人的行為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所謂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打人,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強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為。起因雖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純粹是毫無道理地逞強耍威風,稍有一點看不順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響對此種行為的處罰。其行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腳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暫時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會受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用石頭、棍棒打人、驅使動物咬人、用針扎人、開水燙人等。這種傷害行為已經給他人的身體造成了輕微傷害,但尚不夠刑事處罰。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毆打他人與結伙斗毆的界限。毆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幾人毆打對方的一人或幾人的行為,屬于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而結伙斗毆,是指成群結隊、互相毆打的行為,是雙方都有多人參加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由于二者性質不同,決定了對這兩種情況的處罰的對象不同,一般而言,毆打他人只是單方的過錯,應處罰打人者,而結伙斗毆則是雙方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般對雙方行為人都要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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