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保障職工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由于用工單位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失敗與成功均有可能,如果企業破產,則工傷職工的待遇得不到保障,把工傷保險待遇與用工單位分離,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2、分散風險,提高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工傷事故發生后,支付的工傷待遇較高,企業可能很難承擔,通過保險的方式,可以分攤風險,提高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
3、緩解矛盾,減少訴訟。工傷事故發生后,如果工傷待遇全由用工單位承擔,利害關系直接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用人單位怠于支付的可能性大,不利于工傷職工利益的保護,工傷事故發生后的賠償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的利益沖突就減小,因此發生的訴訟就會大大減少。
一、工傷賠償金額多久到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當事人提交資料,業務部門審核之后,提交財務部門,是按月劃撥的,自提交資料之日起一般60日內支付到位。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規定:第七十九條業務部門應將工傷待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履行告知義務。第八十條業務部門每月根據工傷待遇、待遇調整、待遇重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臺賬,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轉財務部門。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死亡的次月起計發,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的第4個月起計發。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醫療費可通過簽訂代發協議的商業銀行進行支付;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可通過與工傷協議機構網上審核后進行直接結算并支付。
二、工傷認定后如何理賠?
1、發生工傷后,應先向當地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在發生工傷事故后30天內申請,用人單位未按時申請的,勞動者或勞動者親屬、工會可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30天至一年內自行申請。
2、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勞動能力鑒定出傷殘等級后,此時就可以計算出自己可以得到多少工傷補助金。不同的傷殘等級,補助金標準不同;不同地區,補助金標準也不同。其中七至十級工傷職工補助金一般有三種,分別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一筆在鑒定傷殘后就應當支付,而后兩筆則要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
4、勞動者計算出自己應得的費用后,就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那么用人單位應協助勞動者向社保機構申領工傷待遇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那么用人單位應自行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傷待遇。
5、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仲裁委會開庭審理,然后作出裁決。
6、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15日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會開庭審理,然后作出判決。如果勞動者對一審判決結果滿意,而用人單位沒有上訴,但也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話,勞動者可以向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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