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時會有不同情況:第一,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因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個身份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第二,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應慎重,因為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考慮到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并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應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第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這種情況下,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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