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教育學生控制自己的情緒,加強學生社會技能訓練,進一步提升學生處理人際沖突的能力。其次要建立流暢的學生沖突的申訴通道,加強與學生的互動,平時學生和老師、家長之間應有盡量多的平等交流機會,互相溝通增進感情,同時了可解決同學在班級內外所遇到的沖突和敵意,在這種形式下學生如果有什么委屈或遭遇暴力沖突,就會首先想到老師、家長,從而獲得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
初中生打架的規定:
1、初中生打架派出所解決如下:對方沒有被司法鑒定傷情為輕傷以上的,根據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學生打架法律法律根據年齡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結伙斗毆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4、總之當學生發生打架事件時若你正好在現場,要及時喝止動武者,如認識動武學生,可直呼其姓名及喝其停手。要讓學生冷靜,老師先保持冷靜,不要被情緒牽動。然后嚴厲地要求兩方學生分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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