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留校察看;
6、勸其退學;
7、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肇事、打架、策劃、提供兇器、作偽證,按下列情形之一處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種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
①雖未動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②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③致人輕傷者,給予勸其退學處分,并承擔傷者治療所需費用;
④致人重傷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并承擔傷者一切醫療費用。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滿十六周歲以上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且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2、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幫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態惡化,并發生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策劃者:
①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②策劃、組織他人到其它班級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③勾引校外人員來校打架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①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②已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處分。
5、作偽證者:
①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②既參與打架又編造謊言,捏造事實,阻礙調查工作者,給予勸其退學處分。
6、犯有本條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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