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電動車新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需具備腳踏騎行能力,整車質量禁超55kg,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h。如果是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按照電摩處理,上牌照及駕照流程跟機動車類似;如果不超標,則按照非機動車處理,不需要牌照,牌照登記注冊需根據各地管理辦法執行。
根據普通摩托車標準及電動車新國標的規定,兩輪電摩和輕便電摩屬于摩托車標準,劃歸機動車范疇,駕駛兩輪電摩和輕便電摩需要取得摩托車駕照(準駕車型代號分別是E和F)。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整車重量(含電池)不超過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過400瓦、蓄電池電壓不超過48伏)依舊劃歸非機動車范疇,不需要考取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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