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非機動車包括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據此,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進行專業技術鑒定時,未對涉案車輛的技術參數予以確認,即作出了涉案車輛屬于機動摩托車的鑒定結論,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未對涉案車輛的基礎參數予以查清的情況下,即認定涉案車輛屬于機動車并作出處罰決定,屬處罰依據事實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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