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電瓶車主因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對他人權利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失,應當給予賠償。與此同時,物業作為第三方,若因管理疏忽應承擔次要責任。但無論是主要還是次要責任,將電瓶車推到電梯內違反了安全原則,意味著在個人安全意識和安全防控的措施上,都存在很大的風險和隱患,為小區內電瓶車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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