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分2種情況處理。分別是:1、單位不續簽的,要進行經濟補償。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2、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那么沒有經濟補償。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1年來算。6個月以下的,按半個月來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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