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錢給別人放高利貸的,該債務只有合理的本金及利息可以要回來,因為法律禁止高利貸,如果借貸的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利率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一、如何打擊高利貸等不法行為
1、要增強民間借貸的風險意識與守法意識,從法律層面引導規范正當民間融資行為。
2、要進一步傾斜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服務覆蓋與優化金融服務,減少或鏟除高利貸生存土壤。
3、要引導民間借貸從“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
積極推進民間借貸引導與規范性建設,先行先試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渠道、規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蹤;并進一步向信貸征信系統登記轉變,最后實施報告備案制。堅持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凈化民間借貸秩序。
4、要加強中介監督。建立非持牌融資、墊資、配資、轉貸服務等金融中介與活動的監管中心,將種類繁多的融資中介及其活動都納入監管。
5、要建立民間借貸“黑名單”制度,對擾亂市場秩序的專門高利貸者實行民間金融市場禁入。
6、要加強預警。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重點監測資金來源與用途結構、借貸利率、借貸規模流量,并定期對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同時對典型個案進行深入的實證分析研究,以準確研判民間金融市場的風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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