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1個月工資;新合同條件低于原合同,不續簽也應支付補償金;新合同等于或高于原合同條件,不續簽無補償金。
法律分析
1、用人單位不續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
2、新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簽的,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3、新勞動合同等于或高于原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無經濟補償金。
拓展延伸
到期合同終止后的經濟補償方案
當到期合同終止時,根據法律規定,雇主通常需要向員工提供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合同期限、員工工齡、工資水平等。常見的補償方式包括支付賠償金、提供額外的福利待遇或給予職業轉換支持。在確定經濟補償方案時,雇主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此外,補償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考慮的重要因素,以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最終的經濟補償方案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達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當到期合同終止時,雇主通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合同期限、員工工齡、工資水平等。在確定補償方案時,雇主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以確保員工權益得到妥善保護。公平性和合理性是補償方案考慮的重要因素,最終方案應綜合各種因素,以達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