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購房定金交了但是不想買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2、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定金可以退回。
一、買房退款遲遲不給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向房管局投訴;
2、仔細簽訂退房協議;
3、向法院起訴。
二、退房的流程如下:
1、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
2、15天內辦好各種手續,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3、開發商退還房款。
總之,購房定金交了但是不想買了,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若是買房退款遲遲不給退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房管局投訴的方式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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