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強制不讓休息,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條例得知,職工工作滿一年后,可以享受帶薪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義務。如果是因工作需要職工來上班的話,需要提前跟職工說明,并且得到職工同意后才可以。若是用人單位強制性留下職工上班,那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休年假是每個職工的權利,單位不可以強行占用職工的年假,職工要勇敢地合理抗議,享受該有的權利與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以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不滿一年為由,不允許職工休年假,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總而言之,職工雖然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雙方是一個互相取舍的過程,是建立在勞動合同之上的,所以面對用人單位的無理要求或者不公平對待時,職工可以通過合同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