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要求的主旨是:在男方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女方可以提出離婚賠償請求。賠償可以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物質損害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扶養費等,而精神損害需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等因素進行判斷。離婚賠償請求需要滿足相對方有嚴重過錯行為、請求方無過錯,并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能得到的賠償的情況如下:
1、男方存在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導致雙方離婚,女方無過錯的情形下,女方才能提出離婚賠償。
離婚可以要求的賠償包括:
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符合這上述情況才可以請求離婚賠償,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如通奸、嫖娼、偶爾的家庭暴力、偶爾的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質損害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3)遺棄情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物質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屬于物質損害的一部分。
2、精神損害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給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離婚在以下情況可以申請賠償:
1、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相對方具有《民法典》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2)請求方無過錯;
(3)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1)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于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實踐中不能對法定的過錯行為作任意的擴大化解釋。
(2)請求方須為無過錯,如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
(3)因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只有當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
結語
根據上述情況,女方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賠償請求。離婚賠償可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包括醫藥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精神損害賠償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判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滿足相對方具有嚴重過錯行為、請求方無過錯、且嚴重過錯行為導致夫妻離婚的要件。雙方均有過錯時,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不支持損害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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