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薪資;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但是符合《勞動合同法》14條,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作1年應該支付2個月薪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但是給勞動者新的勞動合同待遇低于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以此拒絕續簽的,有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薪資。
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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