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三包:包修、包換、包退。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在對消費者實現三包主要依據有:1、國家規定、2、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在包修、包換、包退事項規定: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 民事責任 :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1、對國家規定或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退貨。 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